案情
马某某在成都某公司(国企,简称成都公司)承保的隧道施工场地工作时左眼受伤,导致失明。并不予赔偿。治疗终结后,马某某要求赔偿未果。马某某只有一个证人证言,和部分工资结算单,但是未标明发工资单位。
一、本律师接受马某某的委托后,向成都市仲裁委申请的确定劳动关系仲裁,但是仲裁过程中成都公司追加了第三人成都某劳务公司,同时成都某劳动公司在申请人掌握的部分工资结算单原件上加盖了公司鲜章,拟证实工伤的用人单位为成都某劳务公司,并提供了其他证据。情况对申请人很不利,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与成都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不理想。
二、众所周知,劳务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钱赔偿。故申请人提起了起诉。
三、在分析了本案仲裁时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后,本律师发现了成都某公司(国企,简称成都公司)在本次工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马上向成都某公司发送律师函
五、积极协商,得到赔偿款,顺利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