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育成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且拒不配合收款损害另外合伙人权益,怎么办?
来源:杨育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2
浏览量:2643

一、基本案情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工程项目,并将部分工程违法承包给被告王某某。 罗某某与马某某口头合伙在被告王某某处承包铁花栏杆劳务,以马某某的名义对外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罗某某共出资18余万元,马某某出资24万余元。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被告王某某共欠付两合伙人280905.2元,但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关系较好,二人均称已经付清工程款,但是罗某某认为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但是被告王某某只认合同签订方马某某,不配合罗某某办理结算。工程合同约定了单价,并在完后后马某某与王某某就方量进行了确认。罗某某以约定单价及工程方量确定王某某应支付自己与合伙人总劳务款共1470905.2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190000元,仍拖欠自己及合伙人劳务款共280905.2元。

二、案件分析

原告罗某某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法律关系以及审阅本案的全部证据资料,又因为马某某不配合收款,以及合同相对性问题、阶段金额尚未确定等因素,案件风险极大,但固定一定的证据后,也可以起诉处理。当事人听后,对律师方案比较认可,最终决定委托诉讼。

三、诉讼准备及一审裁决

本律师经过充分的证据固定,将王某某及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并申请追加马某某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马某某不配合,法院未追加,经过庭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二审撤销一审裁决,发回重审

罗某某不服一审裁决,上诉,经过你充分的准备,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遗漏诉讼参与人,发回青羊法院审理。重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追加马某某为共同被告,马某某不配合,经过法院工作,马某某参与开庭,不主张债权,但不放弃债权。

五、重审结果

判决王某某支付原告马某某280905.2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经与当事人沟通后,未因预期结果已经达到了,确认了债权的成立及金额,不上诉。判决生效,

六、律师感悟

本案涉及风险比较大,案件复杂,本来合伙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本案中另一合伙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等,且不配合原告诉讼及收款,难度极大。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最终成功完成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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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育成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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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育成
  • 执业律所:
    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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